商家4S店卖翻新车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代理
案情简介:年4月份,泰兴市民严先生花15万余元在泰兴众泰某4S店里购买了一辆众泰牌SUV全新汽车,不料在提车当天就发现车辆大灯内起雾,车辆尾部多处疑似经过维修。难道这是一辆翻新车?严先生找到4S店理论,但4S店根本不同意更换新车,也不同意退车,态度傲慢之极。在多次交涉未果情况下,严先生向泰州市消保委投诉,但即使在消保委出面的情况下,4S店仍然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严先生维权碰壁,只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代理:严先生委托了前期在汽车消费领域有维权经验的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代理本案,我所指派泰州市消保委委员蔡留华律师和王琦律师共同办理本案。蔡留华、王琦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调查取证、听取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意见后,得知案涉车辆除前大灯有雾外,还存在尾部后保险杠、后备厢盖、左后翼子板、右后翼子板存在钣金整型、油漆重喷现象;后挡风玻璃的生产日期迟后于整车下线时间达一个月之久。案涉车辆疑似尾部遭受集中大范围撞击,经过返修出新,4S店涉嫌存在以次充好,以返修车充当新车向消费者出售的不诚信行为。蔡留华、王琦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涉嫌欺诈为由把4S店告上了法庭,要求4S店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一审消费者败诉:本案一审在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4S店对案涉车辆存在上述缺陷的情况予以确认,但辩称上述问题均是在厂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瑕疵,所有的补漆和玻璃的更换均是厂家对不符合出厂新车质量标准部分进行的正常修复,并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抗辩认为其在销售案涉车辆时,对车辆存在上述缺陷并不明知,不具有欺诈的故意。 蔡留华、王琦律师对汽车生产厂家的上述证据进行了强有力的质疑。一方面认为,4S店是专业从事汽车销售、服务、技术支持的经营单位,有能力、有条件、有义务在接受车辆时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在向消费者交付车辆前再次进行PDI检测,对车辆存在上述重大缺陷不可能不知道,是明知或应当明知的。另一方面通过庭审得知,生产厂家起草两份情况说明的人员,并没有实际参与过车辆装配、返修、检查,甚至连车辆现状都没有看过,出庭时明确表示也不愿意看,情况说明根本没有客观性,不应当成为认定事实的有效证据。 但是一审法院仍然片面地采信4S店的意见,认为严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在销售该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判决泰兴某4S店不构成欺诈,驳回严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面对明显存在问题的判决,蔡留华、王琦律师继续代理严先生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消费者权益终得维护:在二审审理期间,蔡留华、王琦律师除继续坚持一审观点外,还补充提交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行业规范,以加强证明4S店有义务在车辆接受、在库管理、交付消费者等环节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说明4S店在对于车辆存在讼争缺陷是明知的,或应当明知的,具备构成欺诈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同时补充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认为二审法院应当根据指导案例中归纳的裁判要点(“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应予支持”),直接认定4S店构成欺诈。 年3月11日,本案在位于泰州国际汽车城的梦创大厦进行了最后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法院邀请了数十位汽车经销商代表进行旁听,许多新闻记者也应邀参加了旁听,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王琦律师庭审时慷慨陈词,有理有据的总结案件,不偏不移的适用法律,说服了合议庭,也攻破了对方的无法自圆其说的诡辩。最终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下,双方均作出让步并达成调解协议:案涉车辆归严先生所有;严先生获得该4S店的赔偿12.8万元。 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近几年已经成功代理多起汽车销售维权案例,其中包括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消保委列为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的泰州李先生沃尔沃汽车退一赔三案;靖江范女士大众退车案等等。 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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