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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周末

■图像时代的法律

在图像技术作为法官判断的辅助要素之前,要做到个案公平正义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个人的素质。也就是说,法官个人素质的高低对个案判决结果影响很大。但是人与人素质方面的差异总是存在的,所有人的素质不可能都一样高

□吴志攀

正在卡塔尔进行的足球世界杯,全球亿万观众在电视机前观看。有几场比赛,给我留下深刻印象。这就是当运动员射门进球时,裁判员并没有立即宣布生效,还要等裁判小组看完球场上高速摄像的回放之后,确认没有犯规时,才宣布进球有效。

在有摄像机之前,足球比赛全靠裁判员和边裁的眼睛。他们看到了,立即吹哨或举旗,示意犯规。但是在这个时刻之后,留给裁判员的只有记忆和回忆。由于裁判员和边裁所观察的位置有时刚好属于“盲区”,哪怕场外观众看得很清楚,但是运动员是否犯规、进球是否有效依然由裁判员一人决定。

历史上,马拉多纳的“上帝之手”就是一例。年6月22日,在墨西哥世界杯四分之一决赛阿根廷对阵英格兰的比赛上,马拉多纳用手把球攻入了英格兰队的球门,并且裁判判定进球有效。

高速摄影机进驻绿茵场的历史

年,英格兰超级联赛,阿森纳对阵埃弗顿的一场足球比赛,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录像技术。年,在温布利球场举行的英格兰足总杯决赛,采用了3台摄像机,首次对比赛进行了全程直播。

年12月,西班牙国家德比(西班牙两大足球队皇家马德里和巴塞罗那之间的比赛),诺坎普球场部署了37台固定摄像机,通过50家电视台向全球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现场直播。值得一提的是,皇家马德里足球场早已成为收费旅游景点。例如,年,外国游客要进入没有比赛时的这家球场,在大草坪边上站一会儿的门票为30欧元。

在足球场没有高速摄像之前,加之普通摄像机的机位较少,运动员有些“越位”,是不容易被发现的。即便是后来,有了高速摄影机,机位数也够多,但是摄像师操作需要非常专业——即要“镜头稳”,又要“跟球准”。否则,就不能将十分之一秒的射门或犯规动作清晰、准确地记录下来。这时,还是只能靠裁判员来裁定了。

由于是人来裁定的,人的偏好、种族、国籍、宗教信仰以及人生经历等许多非体育因素,可能影响到裁判完全客观中立,更不要说足球史上发生过的行贿丑闻。现在依靠高速摄像技术,在极大的程度上避免了上述情况的发生。

机器裁判是“辅助手段”更是“决定因素”

我们还清晰地记得去年冬季奥运会速度滑冰比赛的那些高速摄像回放画面。那些被称为“猫眼”和“猎豹”的高速摄像设备,将比赛过程中发生的瞬间犯规或百分之几秒冲线差别“尽收眼底”。它们不仅是裁判的“辅助手段”,更是比赛结果的“决定因素”。

前年东京奥运会上,出现过运动员明显犯规的画面,但裁判员视而不见地作出“没有犯规”的裁决。有的观众将高速摄像回放画面截图,配音编辑后发上互联网来对抗裁判不公平。要知道,体育比赛规则和裁判的最高准则是“公平”,如果失去了公平,观众们就不会看了。

可以说,影像一方面是裁决的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影像就是裁决,而人作为裁判只不过是宣布影像裁决的结果。为什么这样说呢?如果机器能说话,并且比赛规则允许,现在的速度滑冰和足球比赛也可以采用机器裁判来代替人的裁判。

图像识别和追踪技术如果允许运用到比赛现场,当某个运动员犯规时,赛场的显示板立刻就会亮起红灯和这个运动员的号码。观众看到了,就知道谁犯规了。如果同时现场麦克风发出语音“某号运动员越位”或“某号运动员拉人”或“某号运动员作出危险动作”等,观众不仅看得到,而且还能听到。所以,在摄像和计算机技术方面,机器人担任裁判应该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只在于:人类是否愿意接受?

人类现在已经接受将高速摄像作为裁判辅助手段,这已经开始了第一步。为了避免个别裁判公然偏袒一方的滥用裁判权的做法,为了维持体育比赛公平与客观的荣誉,过去采用上诉程序来进行救济。如果当事人一方认为这种救济仍然不能解决问题,人为程序就已经穷尽了。也许到那时,机器裁判就是备用的解决方案。

在这方面,早有一个例子可以参考,那就是国际象棋大师与机器人的对弈。早在年,俄罗斯国际象棋大师加里·卡斯帕罗夫输给了IBM人工智能“深蓝”。这样的比赛结果,至今无人质疑不公平。

年,科学杂志《自然》封面文章报道了谷歌研究者开发的名为“阿尔法围棋”的人工智能机器人战胜人类棋手的故事。今年10月,我国象棋全国个人冠军和象棋特级大师谢靖与“元萝卜”AI下棋机器人比赛。结果,人类告负。对于这个比赛结果,谢靖、观众棋迷朋友、主办方和技术开发方都表示接受。

上述3个例子均包括图像技术——人类棋手在棋盘上布子,下棋机器人通过摄像头采集棋盘图像信息,再进行计算机程序处理,然后通过机械手臂或屏幕实现棋盘布子。

好的制度设计与好的科技基础

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也是一种是非判断。图像技术有助于人类作出正确的判断。

当然,我们也不能持“图像决定论”。因为早在照相机发明之前的中外法制史中,法官依据法律和公序良俗对很多案件都作出过让社会满意的裁定。行为者的动机是否善良,是法官作出裁判的重要事实依据,而不是行为产生的后果。这充分反映出个案裁决对整个司法制度是否公平的重要价值。

在图像技术作为法官判断的辅助要素之前,要做到个案公平正义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个人的素质。也就是说,法官个人素质的高低对个案判决结果影响很大。但是人与人素质方面的差异总是存在的,所有人的素质不可能都一样高。

还有一个方面就是个人价值取向差异,如偏保守或偏激进的差异。同样高素质的两个人,也会因为价值取向不同,作出完全相反的判断。就司法实践而言,也是如此。所以,人们总结出了这样一条经验:不能将裁判的结果寄希望于好人来做法官,而应当寄希望于好的制度设计。在图像和短视频等信息技术迅速普及之后,原来的经验更上一层楼:好的制度设计必然建立在好的科技基础之上。

在图像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在需要裁定的场景之后,只要将相关图像公布于众,裁判所受到的法官个人价值取向、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影响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此时,如果个别裁判者无视图像呈现的事实,固执己见作出扭曲裁判时,公众就会认为裁判者“眼睛瞎了”。这样的裁判在人民群众中就会失去公信力。

法律的权威不在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更在于公信力。这样,好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便获得了科技手段的保障。只要图像的普及度达到一定范围,制度的执行就反过来会受到科技的约束。尊重科技的制度执行,便成为好制度的条件之一。反之,再好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不尊重科技,也难以获得好的结果,因为缺乏公信力。

图像辅助裁判者的重要性还有一点非常明显,那就是图像与文字相比,图像中的客观景物更逼真,而文字描述景物时经常会带有书写者的个人感受。所以在反映客观细节方面,图像可以比文字更准确、更客观、更真实。而图像的这些特点,尤其是在反映景物的细节方面,恰恰是裁判者所需要的。

同时,社会中那些需要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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